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四號
自訴人瑞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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