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丙○
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八十七年度沙簡字第六五七號及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肆拾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仟貳佰伍拾元第一審勘驗費貳仟肆佰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第二審送達費壹仟壹佰參拾參元第二審勘驗費壹仟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貳萬玖仟零捌拾柒元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29087x0.5=14544(14543.5四捨
五入等於1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