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告 何家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豐田陳譓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於訴訟中為訴之一部撤回(撤回其訴訟標的第一、二項),就其餘之訴(其訴訟標的第四項)補充原因事實並擴張聲明請求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40萬元擴張為120萬元。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原告所撤回之訴訟標的與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該數項標的無互相競合之關係,此種訴之目的並非同一,經濟上有各自獨立之目的,均須計徵裁判費(此與基於同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而增減求償項目金額時得流用裁判費之情形有別)。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含減縮部分)合計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700元,尚欠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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