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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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江昱蓁
江岱祐上 二人共同被告 江典穎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751號,被告加重誹謗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黃美綾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