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犯行,且戶籍地從未搬遷,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列羈押之理由,但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