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甲○○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本院民事庭係受理民事事件,受裁定人如欲對被告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