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金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15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3915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朱金龍因犯賭博案件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56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0日確定,106年
10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六合彩開獎日期更新表、簽注單等物(詳105年度保管字第173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1至9項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朱金龍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5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10月20日確定,106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六合彩開獎日期更新表1張、編號9之六合彩開獎紀錄表2張,係被告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正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係被告傳真資料予賣報章籤詩同行之紀錄、編號3係被告兒子以手機翻拍籤詩傳給客人之簡訊、編號4與5係被告用來分別核對大樂透及今彩539之簽注單、編號6是被告用來核對各宮廟所出籤詩的核對表、編號7是宮廟籤詩、編號8係被告將籤詩傳真予賣報章籤詩同行統計數據資料所用,上開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本件賭博罪犯行無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見警卷第4頁正反面),復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則此扣案物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附表:
(即105年度保管字第173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香港六合彩開獎日期更新表│1張│├──┼─────────────┼───┤│2│FAX記錄表│3張│├──┼─────────────┼───┤│3│廠商宮廟簡訊│1包│├──┼─────────────┼───┤│4│六合彩簽注號碼表│4張│├──┼─────────────┼───┤│5│六合彩簽注單│2張│├──┼─────────────┼───┤│6│籤詩資料核對表│2張│├──┼─────────────┼───┤│7│籤詩資料│1張│├──┼─────────────┼───┤│8│籤詩影印數量表│1張│├──┼─────────────┼───┤│9│六合彩開獎紀錄表│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