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298號、38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道入口處道路旁之車輛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被告同意搜索,為警在其長褲及所駕駛上開車輛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毒品3包(送驗淨重3.8930公克、驗餘淨重3.8908公克);㈡於同年5月24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5日晚間1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經被告同意搜索,於被告所駕駛上開車輛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毒品2包(含袋毛重0.64公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已另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298、3898號為不起訴處分,因上開毒品均係違禁物品,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9日編號UL/201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書二、㈠所載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送驗淨重為3.8930公克,驗餘淨重為3.8908公克);聲請書二、㈡所載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0.64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9日編號UL/201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898號卷第14頁、第27頁)。此外,復有新北市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勘察照片12張(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26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37頁至第4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刑案現場照片6張(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度毒偵字第3370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安保字第1344號、第186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898號卷第13頁、第26頁)在卷可憑。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298、3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105年度毒偵字第3298、3898號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覆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只,其內有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與所盛裝之毒品同視,而一併沒收銷燬(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均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送驗淨重3.8930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驗餘淨重3.8908公克,││││含外包裝袋3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毛重0.64公克,因│││(透明晶體)│鑑驗取用0.0021公克,││││含外包裝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