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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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