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何秀端
       張崇陽
       林淑娟
       何朝元
       何峻崴
被   告  何瑞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瑞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即40X12000=48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5,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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