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