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廖又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叁萬貳仟
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