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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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憲堂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憲堂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