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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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