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6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2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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