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