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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