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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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峻明
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官鄭峻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