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如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6,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