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計算式:1,530,000+765,000=2,29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