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路○區○○段1012、1361、1362、1363地號土地及其上30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即相對人謝○○之完整姓名為何?
三、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四、相對人謝○○、債務人 許自足 、 許商格 、 曾麗書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