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懷隆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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