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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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 盧彩葳 被上訴人 陳詩涵陳毓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盧彩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陳詩涵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5,000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695,0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11,4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1,40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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