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告 趙法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玲玲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所提及之「附圖一」,並查報原告主張遭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日後測量為準,原告起訴狀主張者為建物面積,非占用土地面積)。
三、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