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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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告 張思彤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信義國小提起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