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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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65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告 陳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及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