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041號

原告 羅美玲

被告 尤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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