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776號

上訴人 陳怡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育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1.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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