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776號
上訴人 陳怡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育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1.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