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9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973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告 林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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