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

原告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美

訴訟代理人 梁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青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說明: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程式。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亦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