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
法定代理人 彭淑美
訴訟代理人 梁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青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說明: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程式。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亦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