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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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澤選任辯護人陳鴻基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政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108號、112年度偵字第1707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708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902號、3934號、112年度偵字第17853號、40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11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6、779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11時宣判,但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及本案尚經檢察官就其他共犯追加起訴,亦經本院審理中,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