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原告 王雪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項品菲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20元(含薪資207,770元+資遣費111,2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3,420×1/3=1,14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