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文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參點柒柒公克,驗餘淨重參點柒貳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3.77公克,驗餘淨重3.72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之殘渣袋1包,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粉末1包(淨重3.77公克,驗餘淨重3.72公克)及殘渣袋1包,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67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