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8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劉耕綸
黃雅雲
一、債務人黃雅雲、劉耕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耕綸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雅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9萬1,60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耕綸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2萬5,27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雅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98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5272元黃雅雲、劉耕綸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01日止年息1.775%001新臺幣225272元黃雅雲、劉耕綸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5272元黃雅雲、劉耕綸自民國113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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