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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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倡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25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智簡字第12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士倡(原名 黃昭基 )前在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德公司)任職,並於民國90年間起至95年8月23日止,經順德公司派駐大陸地區江蘇分公司,擔任電子營業部經理,負責電子導線架之銷售、業務營運等,及管理該部門一切事務,其明知順德公司所編輯製作之生產管理作業程序、採購管理作業程序、物料需求作業程序(含大陸電子物料需求計畫表、物料需求表、請購單、產品退貨單)均為順德公司耗費心力編輯完成,其內容及編排具有原創性及創意性,係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編輯著作,非經順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於99年8月間某日,委由不知情之女兒 黃瀞瑩 (所犯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以電子郵件夾帶電子檔方式,將某大陸地區人士 高玲珠 儲存在黃士倡之隨身碟內,已將正體字改作為簡體字,並將原列順德公司標頭更改為「日月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順德公司之前揭編輯著作傳送與黃士倡,黃瀞瑩遂接連於99年8月28日11時40分許、99年8月28日20時17分許,以其申設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以電子郵件夾帶電子檔之方式傳送前揭重製著作至被告黃士倡申設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嗣經高玲珠於101年5月間,提出被告黃士倡之電子郵件及電子郵件信箱密碼等件,向順德公司檢舉,順德公司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順德公司告訴被告黃士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3年10月9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