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1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今儀│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145774││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今儀│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74082││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今儀│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6975元││4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張今儀│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13399││4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張今儀│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4943元││4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張今儀│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6541││4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今儀於民國10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6日止累計149,606元正未給付,其中145,774元為本金;3,8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今儀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6日止累計181,356元正未給付,其中174,082元為本金;5,99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今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0日止累計46,
966元正未給付,其中41,858元為消費款;2,407元為循環利息;2,7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006)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