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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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終止租約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李始長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福增 等間終止租約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趙化龍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