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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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王啟欣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麒証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上載原告、具狀人為「王啟欣」,惟依原告狀附戶籍謄本、委任狀上載姓名則為「 王啓欣 」,原告起訴狀是否有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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