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毒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毒抗字第44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志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106年度毒聲字第1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劉志宏(下稱被告)於民國10
5年10月31日在大寮搭鐵厝不慎從屋頂摔下致雙側跟骨粉碎性骨折,經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手術治療,於105年11月19日出院,期間曾口服及注射止痛劑,均含有管制藥品,故凱旋醫院自被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惟被告確未施用毒品,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類,因對中樞神經具有強烈興奮作用,服用後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並產生耐藥性、依賴性等副作用,經衛福部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在案,準此,查驗登記許可之藥水或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藥品,均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類成分,是被告所服用之藥品如係依法核准開立之藥物,其內當無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可能,而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於105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0分許所採集之尿液,經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依據酵素免疫法(EIA)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803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34,025ng/ml,有該醫院105年12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航警高105033)及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麻藥煙毒案件人犯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編號:航警高分偵字第105033號)各1紙在卷可考。
㈡被告以上開情詞抗辯,矢口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並提出急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醫囑單、手術紀錄單等為證。據被告所提之出院病歷摘要及醫囑單所示,被告於105年11月18日出院前,醫囑固曾開立Ultracettab(Tramadol37.5mg+Acetaminophen325mg),惟經本院檢送上開病歷資料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後,認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資訊,藥物「Ultracet」主成分略述為ACETAMINOPHEN、TRAMADOLHCL,並未發現服用會導致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成分,因此服用上開藥物後,其尿液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法(LC/MS)檢測,不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此有該所106年7月5日法醫毒字第10600032390號函在卷可查,被告所為辯解,即屬無據,仍堪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誤。至本院前函詢高雄長庚醫院,被告住院期間是否曾開立任何於人體可代謝成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之藥物供其服用,該院106年6月15日(
106)長庚院高字第G53891號函固謂:被告確曾因雙側跟骨粉碎性骨折,於105年10月31日至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急診、住院,經治療後於同年11月19日出院,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而處方Ultracet錠劑,該藥物內含tramadol,此曾有案例報告指出,服用該錠藥物有造成尿液檢測呈偽陽性反應之可能性等語;且經本院再次函詢其依據,該院以106年7月11日(106)長庚院高字第G71898函檢送三總藥訊104年5月號「非法濫用藥物之尿液篩檢及可能干擾檢測造成偽陽性的藥物」一文所載,謂tramadol可能導致尿液篩檢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之偽陽性結果等語。惟本院觀之該文亦載「濫用藥物目前最常用的篩檢方法是UDS免疫測定,因UDS檢驗過程快速且較便宜,但相較於GC-MS,免疫測定常有偽陽性反應,雖然有此缺點,但我們仍可利用此結果作為案件初步篩選步驟,對可疑案件再進行昂貴但是更確實精密的試驗,如GC-MS(即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以避免對受檢者有不適當的評判」等語,則本案既係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
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確認檢驗結果,自無上開偽陽性結果之可能,仍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以,原審以被告尿液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本案係被告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所為,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范惠瑩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