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203號原告 田祐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斯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田育銨 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原告支出項目及金額所支持之證據方法。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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