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詐欺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詐欺等
3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5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