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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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68號上訴人 黃景德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 律師被上訴人 李明清 (即 李雪櫻 之承受訴訟人)
陳 李美惠 (即李雪櫻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明清、陳李美惠為被上訴人李雪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李雪櫻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9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兄李明清、姐陳李美惠,且其等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覆函可參(見本院限閱卷第57頁、本院卷第225-231、235頁)。因李雪櫻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引規定,依職權命其等為李雪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