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德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德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德發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6年重上更(四)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4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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