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異議人 謝永祿 異議人因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5年4月2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5年5月23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5年5月17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