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榆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林榆樺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榆樺犯傷害及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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