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七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依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裁判,合先敍明。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於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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