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江國宗
被   告  范格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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