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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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原 告 黃月足
被 告 陳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