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58號
原   告  李正昇
被   告  林王欽崑林紙業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700元,應
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1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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