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69號
原   告  林啟誠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秀卿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 江春美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追加起訴第1項之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江春美已於民國99年11月14日死亡,有其除
  戶部分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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