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中華民國為何國家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中華民國為何國家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詳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無被告方面之陳述。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為一群無人管教之畜生云云,其所請求確認之標的,並非法律關係,亦非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事實,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故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